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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二手车无法备案_不做备案的二手车可以买吗

tamoadmin 2024-07-23 人已围观

简介1.购买二手车需要哪些手续2.无法过户的二手车可以购买吗3.赶集网,58同城上有很多二手汽车都没手续买了什么后果?不能过户的车可以买。但必须和原行车证上的车主去公证处做公证,表明签定购买合同及以后使用其间的事故责任划分。 注意,必须先去咨询你当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公证机构)去询问相关事项后才和车主去

1.购买二手车需要哪些手续

2.无法过户的二手车可以购买吗

3.赶集网,58同城上有很多二手汽车都没手续买了什么后果?

买的二手车无法备案_不做备案的二手车可以买吗

不能过户的车可以买。但必须和原行车证上的车主去公证处做公证,表明签定购买合同及以后使用其间的事故责任划分。 注意,必须先去咨询你当地的公证机构(必须是合法的公证机构)去询问相关事项后才和车主去签定协议。办理二手车过户可以从法律上完成车辆所有权的转移,保障车辆来源的合法性。所以不能过户又不能去公证的车最好是不要买。

不能过户的情况:

1、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2、达到报废年限的(如车况较好,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可以过户,但不准转籍;

3、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4、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

5、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机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6、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7、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8、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购买二手车需要哪些手续

通过车贷公司买的二手车去车管所,车管所说法人没备案这意味着购买的车辆存在问题。通过车贷公司购买的二手车在车管所备案时发现法人没有备案,这意味着购买的车辆存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与车贷公司联系,询问是否能为解决这个问题。车贷公司无法帮助,需要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无法过户的二手车可以购买吗

过户手续

1、个人对个人:买卖双方的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2、个人对单位:买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原件;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3、单位对单位:买卖双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4、单位对个人:买方个人,卖方单位机构代码证(原件 / 年检有效期内)、公章、卖方单位经办人;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5、买方是外地个人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需办理济南市暂住证;买方是外地单位且车辆需落户济南的落在济南市个人或暂住证下都可;车辆户主是暂住证的,办理过户、提档时需要原暂住证(过期的补领);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购置税本。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

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明和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百度百科-二手车过户

赶集网,58同城上有很多二手汽车都没手续买了什么后果?

无法过户的二手车不可以购买,原因:这种车买回来一旦原车主报失的话,这辆车就成了黑户,车子黑户又是违法的,一旦被查到就会有很高的处罚。

建议:无论是对于新车主还是原车主来讲,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的过户更名手续都很有必要。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如下:

首先,交易双方要准备好二手车交易需要的材料: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购置费证,养路费凭证、保险单、车船使用税证、。然后签订由工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双方各持一份,经工商部门备案,方能办理车辆变更或转籍。

合同签订后开具旧机动车交易,相关费用的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然后,持旧机动车交易和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前往车管所办理车辆行驶、登记证的变更或转籍。特别要注意交易车辆有无违章或未处理的事故。

现在虽然不需要过户购置税,但是也要求了新车主在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后,必须向原车主所要购置税完税证明,如果原车主无法提供购置税完税证,就需要重新补交购置税,这部分费用可由双方协议由谁来负担。

所以,不要为了省点过户费用而去买那些不能过户的二手车,过户费也就才几百块钱。为了这几百块钱冒风险实乃不明智之举。

首先你要明白, 这属于销赃了。后果根据涉案金额了。

对于销赃罪是知道该物为赃物而为其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只要满足上面的要求则构成销赃罪,而并不是要求对方犯罪之前是否之情。(如果是对方犯罪之前知情的话,则按共犯处理,按主要犯罪人的罪行进行定罪)

而至于你提到的金额问题,根据以往我所接触的案例,和《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销赃罪的犯罪金额的确定是参照这个标准确定的)你这个金额为数额巨大,可构成犯罪,但你还是此处你可以多下点功夫,找律师处理一下,平安度过的机会也是是蛮大的。

最后,祝早日解决这项麻烦事。

附:相关法规和解释

销赃罪量刑标准

第三百一十二条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构成本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所得的赃物”是指通过盗窃、抢劫、、贪污等犯罪获取的公私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是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这四种行为只要有其中之一的就构成本罪“窝藏”是指将赃物隐藏起来不让他人发现或替犯罪人保存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获取“转移”是指将赃物转移到他处以使侦查机关不能查获“收购”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赃物个人为自己使用而买赃的不构成本罪“代为销售”是指代替犯罪人将赃物卖出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践中需注意以下三点:1、犯罪团伙、集团在犯罪中进行分工负责窝赃、销赃的应以该犯罪的共犯论处而不应以本罪处罚如盗窃汽车集团中有的人专门窃车、有的人专门销车对他们都应以盗窃罪处罚2、犯罪行为人本人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的只按其所犯罪行处罚而不再以本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之所以这样处理是把犯罪和窝赃或销赃看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对窝赃、销赃行为不再另处处理只有为别人窝赃、销赃的才构成本罪3、行为人与盗窃、、抢劫、抢夺、贪污、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犯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事前未通谋事后明知是犯罪赃物而予以窝藏、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按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1998年5月8日 公通字〔1998〕31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活动堵塞盗窃、抢劫机动车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协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依法办案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的视为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国家指定的车辆交易市场、机动车经营企业(含典当、拍卖行)以及从事机动车修理、零部件销售企业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拆解、拼装、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组织实施上述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四、本规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中的行为人事先与盗窃、抢劫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分别以盗窃、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

五、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非法出售机动车有关的或者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机动车有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罚

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九、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赃车入户、过户、验证的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十、公安人员对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非法提供机动车牌证或者为其取得机动车牌证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处罚

十一、对犯罪分子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辆及其变卖价款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十三、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十四、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移送案件时附清单、照片及其他证据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十五、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赃车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

十六、各地公安机关扣押或者协助管辖单位追回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应当移送管辖单位依法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者索取费用拖延不交的给予单位领导行政处分

十七、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十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侵占、抢夺机动车案件的查处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办理本规定公布后尚未办结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4年11月24日 (94)沪检办1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当前查处销赃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具体问题对办理销赃案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如何认定销赃罪

销赃罪是指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的行为代为销售既包括代犯罪分子将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向犯罪分子买进赃物再卖出以及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对赃物进行销售或者收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如何认定销赃罪中的“明知”

认定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销赃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具体分析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

(一)销售工业原材料、半成品或生产设备的;

(二)低价成交市场紧俏商品或来路不明的贵重耐用消费品的;

(三)一次性大量成交国家指定专门机构经销的限制流通物品的

三、如何认定买赃自用中的“情节严重”

买赃自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一)一次买受赃物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多次买赃累计数额巨大的;

(三)曾因盗窃、销赃、窝赃等财产型犯罪被判处过刑罚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曾因盗窃、销赃、窝赃被劳动教养解教后三年内或者受三次以上其他治安处罚后一年内又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五)明知是未成年人犯罪取得的赃物而向其买赃自用数额较大的

四、其他问题

(一)赃物下落不明无法追缴的但有行为人的供述和有关人员证言并能够相互印证的也可认定

(二)销赃、买赃行为情节轻微符合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或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赃物数额的认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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