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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怎么写,简单手写二手车转让协议

tamoadmin 2024-07-19 人已围观

简介1.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吗2.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车卖了一直没过户,产生的违章,主要由驾驶人负责,你作为车主,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次要责任。卖车时有一个手写的协议 大意是此车在过户之前所产生的违章及纠纷有受让人承担,因此,凭这份约定,车主应该承担的次要责任,也由买车人承担。但是在法理上,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与国法不符。在某些极端条件下,如果买车人失踪、破产、无支付能力,协议也无法执行,车主只能

1.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2.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怎么写,简单手写二手车转让协议

车卖了一直没过户,产生的违章,主要由驾驶人负责,你作为车主,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次要责任。

卖车时有一个手写的协议 大意是此车在过户之前所产生的违章及纠纷有受让人承担,因此,凭这份约定,车主应该承担的次要责任,也由买车人承担。但是在法理上,这种协议是无效的,因为与国法不符。

在某些极端条件下,如果买车人失踪、破产、无支付能力,协议也无法执行,车主只能承担法定责任。比如,A将车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二手车商人B,签订这样一份协议。B将车以3万元价格卖给C,获得5000元利润,又跟C签一份协议。C买车后出事,100万的责任,车主25,按协议,车主这25万的责任应该由B来给,B转给C,C按协定应该支付自己的75万,和A的25万。但是C已经在事故中死亡,家中一贫如洗,B又在卖车给C之后,洗手不干,卖掉了二手车店,不知去向,原店成了饭馆,这种情况下,协议就等于废纸,A就得支付自己责任的25万。卖车得2.5万,因为没过户,最终因陌生人的事故赔偿25万,虽然是极端的例子,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毕竟它有可能发生。不过户就有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正常使用是没什么大问题的,买保险的时候可以买成你的名字,有下列情况就很麻烦:

一.发生有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二.变更车架号以及发动机号 三.丢失机动车行驶证件,号牌等

都必须有车主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的.

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的,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合法权益,委托人行使权力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委托事项。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权益。汽车转让委托书必须手写:1.我不用去换车。如业主本人因故

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的,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合法权益,委托人行使权力时应当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委托事项。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权益。

汽车转让委托书必须手写:

1.我不用去换车。如业主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过户手续;

2.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备案和移出车辆手续,车主自己写委托书;

3.复印您的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并将您的原件、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交给委托人在车管所办理。

车辆转移的基本流程:

1.到大厅窗口领取《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并填写。合同一式三份。

2.驾驶车辆直接到车检处进行车辆检验、照相、延期、拆牌,填写《检验记录表》。

3.回到换乘大厅后,您应该首先拿起号码,排队等待呼叫号码。工作人员确认没有违反规定后,就会开始办理调动手续。

4.交钱后,到“转账受理”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5.“转账受理”后,拿着收据去缴费窗口缴纳“转账手续费”。然后可以重新选择号码,再换一个新的车牌、行驶证和登记证,这样过户就完成了。

汽车过户委托书如何才可以有效

车辆过户 委托书需盖章有效:与他人签订车辆过户合同或协议;向车辆管理机关申请车辆转移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文件或者签署相关文件;按照法律或协议的规定,支付客户应支付的与汽车过户相关的税费;代表签署与汽车转让相关的文件;其他与汽车转让有关的行为。

委托人应当对委托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从事的行为或文件予以确认,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起至车辆过户完成之日止有效。

汽车转让委托书可以:

1.委托人或代理人可以转让二手车。二手车过户手续车主原件及复印件或经办人原件及复印件;

2.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购车原件或上次转让原件及复印件、购置税完税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要的还需加盖公章;

3.3 .新车主及复印件或代理人及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转移注销登记表,单位需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原件及复印件,外地需要的有效期内暂住证。 汽车过户委托书必须手写吗 汽车过户委托书如何才可以有效 @2019

法律分析:2016年5月16日,原告丁某某在被告深圳市某某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银灰色VOLVO S60二手小汽车,并签订了《车辆销售协议》,补充条款(手写):提车后,后果自负,如有重大事故,泡水车全额退款。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共计184500元。2016年5月17日,车辆过户至原告儿子丁某的名下。2016年5月23日,原告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共计花费7772元。同日,原告将车辆开至4S店内做保养,4S店的维修师傅告知原告,该车曾因泡水于2014年4月21日在4S店内清洗发动机、拆装内饰,共花费15290元。原告寻求深圳都市频道路路通栏目的帮助,并邀请汽修专家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查验。汽修专家称,涉案车辆波箱盖已经氧化,线束有水泡痕迹,初步判断涉案车辆系泡水车。原告自述其了解到,原一手车主在2016年4月7日将该车以23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车辆为泡水车却在卖车时隐瞒,以远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购入该二手车后又高价销售给原告,其行为构成欺诈,最终起诉至法院,诉请解除合同、退还车辆及返回购车款184500元及赔偿三倍购车款553500元等。

被告认为车辆登记在原告儿子名下,原告起诉资格不适格;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车辆属于现状交易,合同中写明泡水车全额退款,车辆只是涉水,不存在泡水情况,车辆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品”,车辆登记价23000非实际交易价格,车辆是被告16万价格买来又转手卖给原告的,应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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