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二手车报价 二手车报价

二手车承保实务讲解_二手车质保承诺

tamoadmin 2024-07-05 人已围观

简介1.有关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2.2019新保险法强险3.汽车服务工程的目录4.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介绍5.交强险保单遗失可以得到赔偿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

1.有关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2.2019新保险法强险

3.汽车服务工程的目录

4.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介绍

5.交强险保单遗失可以得到赔偿吗

二手车承保实务讲解_二手车质保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 笔者重点就此次修订的变化择要予以说明。 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 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 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 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 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 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 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 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 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 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 除了以上八个部分,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可以讲,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方位的,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行业主体是应该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随着法律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是刻不容缓的。

求采纳

有关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汽车营销专业课程有汽车构造、会计学原理、经济法、市场调查与预测、汽车营销基础、汽车营销实务、汽车电气设备、汽车故障检测技术、汽车配件管理与营销等等。

汽车营销专业简介

汽车营销专业培养适应我国汽车产业需要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文化修养、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现代汽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汽车整车及配件营销的理论及技巧,具有汽车市场调查与预测、车营销策划、汽车推销技巧和汽车故障诊断的能力,适应汽车营销企业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科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汽车营销专业专业课程

专业课:汽车构造、会计学原理、经济法、市场调查与预测、汽车营销基础、汽车营销实务、汽车电气设备、汽车故障检测技术、汽车配件管理与营销、电子商务理论与实务、汽车拆装实训、汽车市场调查与预测实训、市场营销学、汽车销售和管理、汽车文化、客户关系管理、商务礼仪、汽车金融与保险、汽车营销岗前实习等系列教学实践环节。具体课程根据学校会有些许出入。

汽车营销专业就业方向

1、就业领域:汽车销售、汽车售后服务、汽车保险承保与理赔、汽车信贷与租赁、二手车鉴定与交易业务领域等。

2、初始工作岗位: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与管理、汽车维修接待。相近工作岗位为汽车保险承保与理赔、二手车鉴定与交易、汽车电子商务等。

3、可升迁的职业岗位:两至三年后逐步升迁至汽车服务企业经营与管理、汽车4S店销售总监、汽车售后服务部门主管、汽车租赁企业经营与管理、汽车电子商务经营与管理、汽车保险公估企业经营与管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与管理等。

2019新保险法强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汽车作为运输和代步工具已进入平民百姓家中。汽车 保险 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范文 一:浅谈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设计

 摘 要进行课程设计是突破传统的学科型体系的课程观念,建立行动体系的课程观念,使课程更加符合职业技术 教育 的特点和规律。依托企业资源优势,整合校企资源,从行业企业的需求分析入手,基于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和开发课程,注重学生专业能力、 方法 能力和社会能力的培养,充分体现课程教学过程开放性、职业性和实践性,建立开放式教学体系和模式。

 关键词课程定位;岗位群;工作任务

 下面我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这门课为例,浅谈一下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课程设置

 (一)课程定位

 自我系设置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以来,汽车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一直是该专业基础课之一。也是该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掌握汽车构造、汽车使用技术、汽车检测与诊断、 企业管理 及现代 市场营销 和汽车保养装潢等专业知识,适应汽车销售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及保险企业需求,从提高学生职业行动能力和职业素养出发,以就业为导向,专业能力、方法能力、个人能力和社会能力,具有分析和解决汽车运用技术问题的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教学中应以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内容为重点,培养学生具备沟通技能、调查和分析问题技能、保险销售能力、核保和承保能力以及汽车保险查勘和赔案的实际处理能力,以便实现学校与企业零距离的对接,从而更好的适应今后实际工作的需要。

 本专业的职业岗位群包括汽车销售类、市场开发类、客户服务类、备件类、二手车销售类、车险理赔类、售后服务类共7大类共14个岗位。其中车险理赔类岗位包括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等。

 车险理赔类岗位职业能力是

 1、对各种汽车保险主要条款的解析、保险费率的计算能力。

 2、对事故车和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与立案、定损、赔款理算的能力。

 3、能够正确分析和引导顾客的投保行为;

 4、具备针对车辆的用途和客户特点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能力;

 5、独立签单能力;

 6、汽车保险核保业务处理能力;

 7、汽车保险理赔稽核工作能力;

 8、汽车保险案件进行独立调查取证能力;

 9、 能够独立承担处理汽车保险理赔业务。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初步具备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定损员、理赔员等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掌握对汽车保险的认识和兴趣,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因此,本课程对培养车险理赔类岗位的职业能力有较大的作用。本课程的同步课程是汽车驾驶技术,后续课程是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

 (二)课程设计

 1、设计理念

 本课程以新的设计理念出发,抛弃以往纯理论教学为主的授课方式,采用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授课方法,使之有特色、有亮点,汇集贴近现实,贴近中国汽车保险业;引入现代汽车公司、保险公司的现实做法、业务流程以及业务规范,与企业的业务实际零距离接触;强化技能和技法的训练,通过安排实际操作训练的实践练习项目,训练学生的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2、设计思路

 邀请4S店的销售经理、售后服务经理等一线专家和老师一起,对本课程所涉及的岗位进行分析,再针对不同岗位进行岗位工作任务分析(模块),再进行典型工作任务分析(项目),最后转化为学习性工作任务,从而实现以行业和岗位需求为导向,以真实生产任务为载体,重新构建课程教学内容,突出课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

 二、教学内容

 (一)内容选取

 选取依据是专业核心技能对专业基础课程知识的要求和汽车营销专业的知识体系以及汽车保险销售、事故车查勘员、定损员、理赔员岗位技能要求。

 [1](二)内容组织(见表1)

 (三)表现形式

 1、参考教材是电子工业出版社的高职改革教材

 2、教学资源包括课程标准、实训项目、可拆装整车

 3、网络包括搜狐汽车、汽车之家、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等

 4、习题包括课后实践训练题

 三、 教学方法 与手段

 (一)教学设计

 在教学内容的组织上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要求,融理论知识传授、操作能力培养于一体。理论教学以讲授、讨论为主,全面系统地讲授本门课程的知识,辅以一定的实践。

 (二)教学方法

 近年来,为了让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我们不断改进、丰富教学方法,采用了许多教学方法。

 1、启发式教学法

 教学过程强调课堂互动,注意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改变传统以?教师为中心? 的模式而转为 ?以学生为中心?。教师首先演示,然后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分组根据本节课内容进行分析、讨论。各小组发言后由教师对学生讨论进行 总结 。

 2、角色扮演法

 老师把角色的情景布置下去,学生准备。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来测评其心理素质、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最有效的一种培训方法。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3、案例教学法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的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各种生动鲜活的案例的使用,使同学们如临其境,能使其更好的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的增强学生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在学习汽车保险理赔知识时,大量在用此教学方法。

 4、典型事故分析法

 选取典型事故车型,对它的查勘、绘图、定损等进行分析训练,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的基础理论知识。 5、企业观摩实践法

 利用实习或周末的时间,组织学生到附近的4S店观摩实践,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可以组织学生去学习

 6、情景模拟法

 教师布置一个以小组为单位,通过合作共同完成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必须进行计划、实施和评估阶段。进行某一任务时,小组成员之间必须分工合作,开展广泛的讨论和意见交流;教师的作用主要是布置任务,给予学生启发性意见,避免学生针对某一问题争论不休或偏离主题。这一教学方法在汽车保险的核保核赔中应用较多。

 7、讨论法

 教师布置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学生随机组对进行相互讲解(一方讲解,另一方倾听),不断变化组对人员,加深对所读知识的理解,然后再小组讨论。最后以可视化形式表现出来。此方法运用广泛,在每项任务中都可以使用,其可以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分析能力和沟通能力。

 (三)教学手段

 本课程综合运用了多媒体技术、丰富了教学资源,改善了教学环境,提高了教学效果。具体包括:开发、制作了本门课程的教学课件,利用了网络视频资料,通过QQ、电子邮件等实现网络互动式教学,将课程的资源上网,师生在网上交流,获取汽车行业新动态、新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四)网络教学环境

 学校网络环境:学院校园网、搜狐汽车、汽车之家网、电子图书,电子光盘等。

 四、教学队伍

 本课程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良好、敬业爱岗、专兼结合、富有活力的优秀教师队伍。现有专业教师14名,其中副教授(含高级工程师)3人,占21%,讲师(含实验师、工程师)6人,占43%,其他占36%。双师型教师2人,占13%。兼职教师6人,占43%。

 五、实践条件

 (一)校内实训条件

 机电系汽车实训厂房、汽车营销多媒体教室、校内停车场等。

 (二)校外实习环境

 我系现有五个校外实习基地: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西安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公司、天水羲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六、教学效果

 (一)教学评价(表略)

 (二)社会评价

 本专业只有09级第一届 毕业 生,但是09级的实习单位中,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有限公司和天水兰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均对我专业学生有较高评价。部分顶岗实习学生直接留在实习单位顺利就业,这些单位均表示愿意继续接收我专业的学生。

 学生在与兰陵合作举办的第一届营销技能大赛中有出色表现。(图略)我系10级学生在二零一二年全国依维柯杯营销技能大赛上获取三等奖。(图略)

 七、课程特色

 1、内容选取职业化

 2、教学手段信息化

 3、典型任务具体化

 参考文献:

 [1]2010级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范文二: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现状分析与改革探讨

 摘?要:本文分析了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的学科特点和授课对象特点,从教学现状、教学存在的问题、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和课程改革的对策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探讨,并强调该课程的改革应注重加强学生综合素质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形成?工学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从而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具备从事与汽车保险相关工作的职业能力。

 关键词: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现状;课程改革

 随着我国居民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汽车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随之产生,保险与理赔的法律纠纷也日渐增多,汽车保险与理赔作为一个行业和新兴课程也就应运而生。

 该课程在我国高校开设的历史并不长,本文系统分析和探讨了课程定位、教学目标、授课对象及教学方法,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考核方法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改革方法。做好本课程的建设,将为汽车综合实训、毕业综合实践等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有利于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汽车保险与理赔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推动汽车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扩大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 ,拓宽自身的专业优势。

 一、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现状分析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北京联合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保险行业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保险学的课程建设不断加强,我校2012版教学大纲已经把该课程作为重点课程开设,并督促授课教师在教学质量要求与其他专业课程要有不同之处,这样才可以让学生学以致用。在以往的教学中,该课程过多地向学生介绍汽车保险的原则、制度,汽车保险条款等内容,而实际应用的知识涉及很少,比如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事故车辆的损失评估,如何确定损失费用,如何进行事故现场查勘,如何识别保险欺诈事件等,而这些正是需要学生掌握并且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会运用到的。

 该课程授课对象是汽车专业大三或大四的学生,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基础,且已经具备汽车专业课程方面的知识结构,自学能力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和提高,求知方面的成才意识、探索意识明显提高,行为方面的参与意识明显增强。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为了形成以学生为主导的授课模式,从满足学生兴趣入手,满足学生职业能力和终身发展的需要进行课程的改革已势在必行。

 二、目前我国保险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对保险行业在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学习动力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晚、发展慢,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加上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存在很多偏见。这种负面的影响对于部分学生影响很大,对课程的学习也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教师缺乏实践 经验 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那就是采用传统的授课模式,即老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底下记笔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的效果。这几年所提倡的教学改革流于形式,没有触及教学方式的根本改变。在教学过程中,大部分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考虑到保险理赔的实践性要求,也有部分教师采取案例教学法,但是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3.保险实训教学欠缺实效

 一是实训基地建设投入不足。没有必备的实训基地或实验室,就很难进行相应的实训或实习,这已成为影响我国保险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实训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过程中重理论教授,轻实训操作,造成学生动手能力差,缺乏创新精神。

 三、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教学改革

 1.教学内容的改革

 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要突出教会学生以?职业能力?为取向,突出重点,突出特色。课程内容应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体现现代教育思想,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教育教学规律,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课程的教学内容应根据汽车保险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保证原教材原有体系结构的基础上,重点讲授学生现场查勘过程中的方法和技巧。在讲授的过程中,以?实际案例为导入?的方式对教学内容进行介绍,重点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的处理流程、事故车辆的现场查勘及事故车辆的损伤评定和赔偿计算方法。

 2.教学方法的改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体现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导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求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1)案例教学法。汽车保险与理赔课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如何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更多地感受汽车保险实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个必须重视的问题。通过运用各种鲜活生动的案例,学生可以如临其境,更好地消化学过的知识,极大地增强其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知识运用能力,从而减少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时间。

 (2)项目教学法。项目教学法是由学生相互配合完成汽车保险投保、承保、核保、接报案、事故查勘和定损理赔等项目的教学。例如,教师可以针对汽车保险展业这一实际的工作过程,设计一个汽车保险销售的教学项目,学生要想完成此项目,必须掌握汽车保险的险种、汽车保险合同等专业知识,才能了解自己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才能为车主介绍自己的产品并为车主设计保险方案;学生还要掌握有关 法律知识 以及与人沟通方面的技巧。

 (3)角色扮演法。对于有些专题项目,老师把角色的情境布置下去,将学生安排在模拟的、逼真的工作环境中,要求扮演者处理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用多种方法测评其心理素质和潜在能力,并对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和反馈,以此来帮助其发展和提高学生行为技能。在讲解汽车保险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时可以运用此教学方法。

 (4)关键词卡片法。学生自己对教师所给的资料进行阅读,找出关键词,并对关键词加以分析。此方法适用于汽车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倾听能力、专注能力和分析能力。

 3.考试方法的改革

 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建立以过程考核和能力考核为主的考核标准。采用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教学过程中强化阶段性测试,实现项目组成员相互自评,教师对学生完成的项目和个人能力进行评价,从而形成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进行综合测评的目的。

 4.校企合作,增强实训重要性和实战性

 通过产学合作的模式,师生能够及时了解保险业务的变化,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学习效果。通过在保险公司的实习,师生能切实地接触到新保险法给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全方位的变化,有利于在教学中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保险公司有许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业务人员,和他们定期展开合作与交流,在共同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大大提高保险实践教学水平。

 众所周知,教学质量是学校的形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认清教学质量的重要性,是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只有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才能保证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李景芝,赵长利.汽车保险与理赔[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0.

 [2]陈?青.案例教学法在汽车保险教学中的运用[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

 [3]黄鲁燕.汽车保险与理赔教学探讨[J].科技信息,2009(15).

有关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相关 文章 :

1. 汽车保险与理赔论文

2. 有关汽车保险论文范文

3. 车险理赔案例

4. 有关保险论文精选

5.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相关介绍

6. 有关保险论文

汽车服务工程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与此同时也给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保险公司为适应法律的变化,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也应及时作出调整。笔者重点就此次修订的变化择要予以说明。一、完善了有利解释原则原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则在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法修订考虑了首先适用“通常解释”,是对原有原则过分侧重被保险人权益保护的纠偏,可以认为是对保险人有利的修订,当然“通常解释”本身就是一个很不明确的事情,究竟如何在实务中适用仍然是一个问题。二、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实际就廓清了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样一个理论界一直争论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同时对保险公司的一些诸如电话销售、个财期缴业务也有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当然保险人可以就保险合同附条件(如缴纳保费后)、附期限(某个特定的日期)。三、规定了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一次书面告知、出具拒赔通知、先予赔付、相关罚则这些新的规定给财产险理赔工作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改变以往的不规范操作,从流程上理顺整个理赔过程,从规则上调整相应制度。四、强化了保险公司说明义务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公平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原保险法已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义务。而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新修订的保险法更是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些修订都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样如果保险公司在承保前期环节无法很好地执行和履行说明义务,势必给理赔工作造成很大的挑战.五、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解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同样保险理赔也就限制了一个拒赔条件。六、廓清了被保险财产转让时理赔争议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七、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新保险法增加了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一个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八、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实践中就导致保险人往往以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为由拖延赔付甚至拒赔,甚至在一些条款中也设计出类似内容,存在滥用的风险。新保险法则对此予以限制,明确则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也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除了以上八个部分,新保险法还增加了财产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第五十五条),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可以讲,本次保险法修订是全方位的,作为保险业的根本大法,作为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行业主体是应该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随着法律的实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保险行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及时进行调整是刻不容缓的。

求采纳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介绍

第1章 绪论

1.1 汽车服务工程的分类与基本内容

1.1.1 汽车服务工程的概念

1.1.2 汽车服务工程的分类

1.1.3 汽车服务工程的基本内容

1.2 国内外汽车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

1.2.1 国外汽车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

1.2.2 国内汽车服务业的形成与发展

1.3 汽车服务工程相关联的技能证书

1.3.1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3.2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2章汽车营销服务

2.1 概述

2.1.1 汽车营销的定义与涉及的内容

2.1.2 汽车营销人员的基本要求

2.2 汽车营销部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分工

2.2.1 汽车营销部门的组织结构

2.2.2 汽车营销人员的职能

2.3 汽车市场调查

2.3.1 汽车市场调查内容

2.3.2 汽车市场调查的方法

2.3.3 汽车市场调查的程序

2.4 汽车市场分析

2.4.1 汽车市场环境分析

2.4.2 汽车消费者购买行为分析

2.4.3 汽车行业分析

2.4.4 汽车产品分析

2.5 汽车营销技巧

2.5.1 汽车销售的工作流程

2.5.2 接待顾客

2.5.3 讲解汽车产品

2.5.4 安排试乘和试驾

2.5.5 处理顾客异议

2.5.6 成交谈判

2.5.7 订立汽车销售合同

2.5.8 交车

2.6 汽车营销策划与顾客服务

2.6.1 汽车营销计划

2.6.2 汽车顾客服务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3章 汽车物流服务

3.1 汽车物流的特点与发展

3.1.1 汽车物流的概念

3.1.2 汽车物流的类型

3.1.3 汽车物流的特点

3.1.4 汽车物流模式

3.1.5 我国汽车物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6我国汽车物流的发展趋势

3.2 汽车物流实务

3.2.1 汽车物流的基本环节

3.2.2 汽车销售的物流的总体目标流程

3.2.3 汽车物流管理模式

3.2.4 汽车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4章 汽车售后服务

4.1 概述

4.1.1 汽车售后服务的作用

4.1.2 国外汽车售后服务的模式与发展趋势

4.1.3 国内汽车售后服务的模式与发展趋势

4.1.4 汽车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

4.2 汽车生产商的售后服务

4.2.1 技术培训

4.2.2 质量保修

4.2.3 配件供应

4.2.4 建立售后服务网络

4.2.5 企业形象建设

4.2.6汽车生产商售后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4.3 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公司的售后服务

4.3.1 我国汽车售后服务机构

4.3.2 我国汽车维修企业的类别

4.3.3 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公司的售后服务工作内容

4.4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4.4.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目的与期限

4.4.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程序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5章 汽车维修服务

5.1 汽车修理

5.1.1 汽车的维护

5.1.2 汽车故障诊断

5.1.3 汽车故障排除

5.2 汽车检测

5.2.1 汽车检测技术的发展

5.2.2 汽车检测的概念与方法

5.2.3 汽车检测试验的分类方法

5.2.4 汽车检测的主要内容

5.3 汽车钣金

5.3.1 汽车钣金的主要内容

5.3.2 汽车钣金修复常用工具

5.3.3 汽车钣金件常用的修复方法

5.3.4 汽车钣金件的更换

5.3.5 车身校正

5.4 汽车涂装

5.4.1 汽车涂装材料

5.4.2 汽车涂装工艺

5.4.3 汽车涂装设备

5.5 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与管理

5.5.1 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

5.5.2 汽车维修企业的分类

5.5.3 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5.5.4 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6章 汽车美容装饰与改装服务

6.1 汽车美容

6.1.1 汽车美容的作用

6.1.2 汽车美容的分类

6.1.3 汽车美容的常见服务项目

6.1.4 汽车美容常用工具、设备与用品

6.2 汽车装饰

6.2.1 汽车装饰的概念与作用

6.2.2汽车装饰的分类

6.2.3 汽车装饰服务的常见项目

6.3 汽车改装

6.3.1 汽车改装的概念与起源

6.3.2 汽车改装的发展与现状

6.3.3 发动机改装

6.3.4 底盘改装

6.3.5 汽车电器装备

6.3.6 车身改装

第7章 汽车配件与用品服务

7.1 汽车配件

7.1.1 汽车配件业的现状与特点

7.1.2 汽车维修企业的配件经营管理

7.1.3 汽车配件交易市场

7.2 汽车用品

7.2.1 汽车用品的概念与分类

7.2.2 汽车用品的发展现状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8章汽车金融服务

8.1 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

8.1.1 汽车金融服务的概念与内容

8.1.2 汽车金融服务的作用

8.1.3 国外汽车金融服务业的现状与发展

8.1.4 国内汽车金融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8.2 汽车消费信贷

8.2.1 汽车消费信贷的模式与发展

8.2.2 汽车消费信贷实务

8.2.3 汽车消费信贷风险分析

8.3 汽车保险

8.3.1 汽车保险的特点与发展

8.3.2 汽车保险的种类

8.3.3 汽车保险承保实务

8.3.4 汽车保险方案

8.4 汽车租赁

8.4.1 汽车的租赁定义与分类

8.4.2 汽车租赁的经营模式

8.4.3 汽车租赁企业的运营管理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9章 事故车定损理赔服务

9.1 事故现场勘查

9.1.1 事故现场的分类

9.1.2 事故现场勘查的工作内容

9.1.3 事故现场勘查技能

9.1.4 现场勘查报告

9.2 汽车损伤鉴定

9.2.1 常用工具

9.2.2 汽车损伤鉴定程序

9.3 汽车估损

9.3.1 汽车损失费的构成

9.3.2 工时费

9.3.3 维修材料费

9.3.4 外加工费

9.3.6 车辆损失的赔偿计算

9.4 事故定损

9.4.1 事故车定损的工作流程

9.4.2确定车辆损失

9.4.3 确定人身伤亡费用

9.4.4 确定其他财产损失

9.4.5 确定施救费用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10章 二手车服务

10.1 概述

10.1.1 二手车的定义

10.1.2 二手车服务涉及的主要内容

10.1.3 二手车市场

10.2 二手车鉴定评估

10.2.1 二手车鉴定评估的基础

10.2.2 二手车手续检查

10.2.3 二手车技术状况鉴定

10.2.4 二手车的价值评估

10..3 二手车置换

10.3.1 二手车置换的目的与方式

10.3.2 二手车置换流程

10.4 二手车拍卖

10.4.1 二手车拍卖的目的和方式

10.4.2 二手车网上拍卖

10.4.3二手车拍卖流程

10.5 二手车交易

10.5.1 二手车交易流程与工作程序

10.5.2 二手车交易所需提供的材料

10.5.3 出售二手车的标示

10.5.4 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

10.5.5 二手车的质量担保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11章 汽车回收再生服务

11.1 汽车回收再生服务的发展趋势

11.1.1 几个概念

11.1.2 国外汽车回收再生的发展趋势

11.1.3国内汽车回收再生的发展趋势

11.2 汽车报废

11.2.1 汽车报废标准

11.2.2 修改后的报废标准

11.3 汽车回收

11.3.1 汽车回收的特点

11.3.2 汽车回收模式

11.3.3 汽车回收实务

11.4 汽车拆解

11.4.1 汽车拆解的业务内容

11.4.2 汽车拆解方式

11.4.3 汽车拆解作业方式

11.4.4 汽车拆解的工艺流程

11.5 废旧汽车资源化

11.5.1 废旧汽车资源化的内涵

11.5.2 废旧汽车资源化方式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第12章 其他汽车服务

12.1 汽车法律服务

12.1.1 汽车法律服务的特征与表现形式

12.1.2 汽车服务机关的法律法规

12.2 汽车驾驶培训服务

12.2.1 汽车驾驶执照的种类

12.2.2 准驾车型

12.2.3 报考汽车驾驶执照的条件

12.2.4 报考汽车驾驶执照的流程

12.3 汽车俱乐部服务

12.3.1 汽车俱乐部的类型

12.3.2 汽车俱乐部的主要服务项目

12.4 汽车广告服务

12.4.1 汽车广告的类型

12.4.2 汽车广告的策划

12.5 汽车停车服务

12.5.1 停车场的分类

12.5.2 经营性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12.6 汽车运动

12.6.1 汽车运动的起源

12.6.2 汽车运动的作用

12.6.3 汽车运动的管理机构

12.6.4 汽车运动的种类

12.7 汽车展览服务

12.7.1 汽车展览的策划

12.7.2 汽车展览会

本章小结

综合练习

参考文献

交强险保单遗失可以得到赔偿吗

现在为大家准备了一份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介绍,不要错过哦。

专业介绍: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掌握扎实的科学文化基础和汽车构造、汽车使用与维护、汽车营销等知识,具备汽车营销策划、汽车销售、配件管理、汽车售后服务、汽车保险理赔等能力,具备工匠精神和信息素养,能够从事汽车营销策划与销售、汽车售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事故车定损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2.主要开设课程:?

汽车技术服务课程有:汽车构造、汽车电器、汽车发动机电控技术、汽车底盘电控技术、新能源汽车构造、车身电控技术、汽车维护、汽车售后服务、二手车鉴定与评估等。?

汽车营销课程有:汽车商务礼仪、汽车推销技巧、汽车配件营销、汽车销售实务、新能源汽车销售实务、汽车文化等。

3.就业方向和前景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迅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汽车营销与服务等后市场的人才需求。本专业毕业生主要从事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与管理、汽车维修接待、汽车保险承保与理赔、二手车鉴定评估与交易、汽车服务企业经营与管理等岗位的工作。并可通过工作能力的提升和工作经验的积累,进一步提升至汽车销售主管、售后服务主管或4S店经理等高级管理岗位。

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要承担100元的物损赔偿,通常是无责方提供交强险的保单复印件、行驶证、驾照等材料,由全责方回他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理赔,这个叫做交强险的无责代赔,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代无责方的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因为你不知道你交强险在哪家公司购买的,所以你无法给追尾者提供你的交强险的保单复印件。如果对方很了解理赔程序,可能会要求你承担这100元钱。

一般操作是全责方给无责方修车,无责方只要到时候去取车就可以了,交钱、取发票,一般都是全责方处理的。鉴于你这种情况,你最糟就是给全责方100元钱。

你的车前风挡玻璃上应该有一个交强险贴标,根据那个应该可以判断出你的车所在的保险公司,如果看不清保单号,也可以根据你的车的车号(过户前的)、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在你投保的保险公司查询到你的投保情况。可以凭着你的车辆过户手续和新的行驶证在原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并且打印出你保单的抄件并且让其给你加盖承保章,一般的保险公司都免费提供这个服务。加盖了承保章的保单抄件在理赔时是可以充当做交强险保单使用的(审车的时候除外)。

交强险是典型的认车不认人,即便你没有保险的办理过户手续,你依然可以凭着你车辆的过户手续享有为你的这个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的。

希望可以帮到你。*^__^*

文章标签: # 汽车 # 理赔 # 保险